关于提报和编制2007年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和鲁政办发 [2006]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现就提报和编制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报内容
1、结转项目情况。各开发企业要将2006年在建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名称、总投资、已完成投资、已竣工面积、拟结转到2007年施工面积等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2、存量土地情况。各开发企业要提报已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证),并拟在2007年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情况(按附件2要求填报)。
取得土地时间(以土地证办理时间为准)超过两年未开发的,需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证,并将证明文件一并上报。规划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同时提报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3、2007年度拟公开出让土地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沟通,了解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附件3要求填报)。
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提报的内容,综合考虑各自房地产开发实际,填报本辖区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按附件4要求填报)。
二、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2007年度开发建设计划时,要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及省、市有关要求,做好住房建设供应结构指引。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各开发企业新开项目要严格按照70%的控制指标要求上报并实施。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提报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并将企业提报情况作为明年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开发项目未列入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的,将不予审批房地产开发资质;任何企业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列入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有关手续。
3、芝罘、莱山两区开发企业直接向市开发办提报附件1、2、4及软盘,同时提报附件2有关项目的土地、规划等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县市区的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附件1、2、4,同时提报附件2有关项目的土地、规划等手续原件,由各县市区开发办审核后,汇总附件1-4及软盘,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市开发办。
4、报送时限: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
联系人:刘少飞 联系电话:6692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