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顾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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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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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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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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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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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地块(见附件一)项目的营销顾问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  
1.1
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            块地的项目营销顾问服务工作》(附件二)为准。  
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第二条:工作方式  
2.1
乙方提出营销管理模式,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组建销售队伍,乙方每阶段在现场服务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项目组成员管理按甲方公司管理制度执行(销售队伍组织架构见附件三)。  
第三条:服务期限  
3.1
 从乙方组建项目小组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服务工作日开始计算,乙方服务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4.1
甲方应保证项目符合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向乙  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和销售的相应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4.2
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文件,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具正式发票、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  
4.3
甲方负责提供样板房、售楼处、售楼资料、服装及相关售楼工具等。  
4.4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工作组成员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4.5
甲方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协调乙方同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4.6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  
4.7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营销顾问文件及其它相关服务。  
4.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组成员。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5.1
乙方按附件二中的工作内容要求提供策划、销售顾问工作。  
5.2
乙方确定本项目项目经理    ,并由甲方确认,全面负责营销队伍的组建、运营,制定详细的营销顾问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5.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组成项目小组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服务工作。  
5.4
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项目小组成员简历(附件四),并保证该项目组成员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项目组成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等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病假的小组成员,需提供相关医院证明);乙方项目小组每人每月在甲方的顾问服务工作天数为20天。  
5.5
乙方顾问小组人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  
5.6
乙方项目经理应参加甲方每日例会,并将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5.7
甲方如对乙方出具的相关结论性数据提出质疑,乙方应据实向甲方出具书面解释;如确为乙方原因造成疏漏,乙方应按甲方的相关意见给予合理的调整。  
5.8
根据不同工作阶段的需要或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调整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5.9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得到营销顾问费。  
5.10
甲方在两年内不得聘任乙方人员,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人赔偿金。  
5.11
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更换甲方派驻销售队伍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营销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6.1
营销顾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6.2
付款方式:  
6.2.1
按月支付,每月,
6.2.2
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月基本费用即人民币       作为本合同履约定金,在营销顾问小组工作满一个月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下月基本费用        ,以后以此类推至服务期满。  
6.2.3
绩效考核费支付,总销售面积在10个月销售期内完成55%以上,销售期从内部认购日开始算起,则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叁万/月);总销售面积销售小于55%,则此部分费用不予支付。从内部认购日开始满10个月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叁拾陆万整。  
6.2.4
奖励:在营销顾问服务期满一年时,总销售面积达到75%,则甲方另外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给乙方作为奖励。在营销顾问小组工作满一年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叁拾陆万元整。  
6.2.5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人员的工资、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6.2.6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期营销顾问费的正式发票。  
6.2.7
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广告设计、制作费用,由甲方向广告公司另行支付。  
第七条:保密  
7.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3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包括项目整体规划定位、营销策划方案、定价策略等信息。  
7.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由乙方为甲方撰写的营销策划报告书及其它的咨询成果文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后,其知识产权无限期归甲方所有。  
8.2
乙方必须保证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甲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时间10天未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9.2
乙方不得故意拖延甲方工作,如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9.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小组成员(乙方小组成员离职、婚假、孕假、病假的除外,但婚假、产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病假的小组成员,需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每人次扣罚营销顾问费壹万元;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0.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力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0.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经过调整修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送达乙方,在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可解除合同。  
11.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病假需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如有上述特殊情况,乙方须更换项目经理,如果乙方更换的项目经理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再次更换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
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支付乙方营销顾问费用累计两个月,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营销顾问工作,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回支付所欠工作期间的顾问费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部分营销顾问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12.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12.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件  
14.1
本合同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转让  
1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
乙方暂定服务期满,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自动终止。  
16.3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合同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17.1
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修改  
1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2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与本合同发生矛盾,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法人代表:  
签约时间:            

乙方:

法人代表: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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