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不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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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收据上写“订金”,法院认定属定金性质

“一房二卖”被判返还双倍定金

 

 

  先生向房产商预购一套别墅,并按订购书约定先支付5万元定金,发生购房纠纷后,房产商以收据上写的是“订金”为由,不肯双倍返还。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商应返还先生人民币10万元。

 

 

  20039月,先生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订购书一份,约定由先生预购别墅一幢,面积为2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8500元;签订购书当日先生应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如先生未按订购书履行,其同意将已付定金无条件归房产商所有;如先生未违约,房产商将房屋再转卖给他人,则房产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交房期限为20056月底。

 

 

  同日,先生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上写明为“购房订金”。20057月,未拿到房屋的先生与房产公司交涉,发现自己订的房屋已被房产公司出卖给他人。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在法庭上,针对先生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认为,与先生签订订购书是事实,但由于史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又不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才将系争房屋出卖给他人,现同意返还先生订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订购书后,先生已按照订购书的约定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现提出收据上写明的5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从双方签订的订购书内容来看,双方确认的5万元系定金性质,故房产公司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订购书的约定,房产公司在史先生未违约情况下,将系争房屋出卖给他人,需双倍返还定金,故先生的诉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签订合同要分清“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或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合同所写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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