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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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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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
A:交付(或者登记)与订立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衡量其是否有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及效力标准,就等于混淆了合同订立阶段与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转让人是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签订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4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合同即为有效。至于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让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则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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