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国有土地的出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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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国有土地的出让主体
 
A:对市辖区人民政府能否作为国有土地的出让主体问题,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有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能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认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资格。综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依法限定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出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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